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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日期:2024/10/10 字号:[大][中][小] 视力保护色:

临潭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多领域

应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共享应用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19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便民利企水平,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和使用普及,持续优化临潭县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现就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照的生成、种类和效力

(一)电子证照生成。不动产权利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时,可按照国家标准申请领取该登记事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照。

(二电子证照种类。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证明两种。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证照编号、签发日期、权利人、不动产面积、用途、是否有效等其他信息。

(三电子证照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证书/证明),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一样,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照领取方法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生成的电子证照(证书/证明)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推送到甘肃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证照系统)。不动产权利人(企业或个人)领取电子证照的方法是:

(一)掌上领取方法。登录“甘快办”APP,点击右下方:我的→点击上方:请登录→点击下方:注册→依次填入必填项,勾选下方: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及《用户隐私政策》后,点击注册,个人注册,法人注册→选择电子证照,点击查看详情→在我的证照中,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二)网上领取方法。一是登录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http://www.gssbdcdj.com/iebdc.html→注册登录→选择进入信息查询→在信息查询下,点击我的证照→输入不动产权证书号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点击查询并下载,就可将电子证照下载到电脑上。二是打开甘肃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gansu.gov.cn/index.html→注册登录→点击用户名,选择用户空间→选择我的证照→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选择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点击查看详情→点击下载证件照片,可将电子证照下载到电脑本地,电子证照的格式为ofd,需要下载ofd阅读器,打开下载的不动产电子证照,即可浏览到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者证明。

三、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即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持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不提交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各相关部门(机构)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证照共享调用或通过公布的查验渠道查验真伪,实时读取相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信息。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即适用范围如下:

(一)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等相关业务。

(二)住建部门:办理房产交易、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三)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四)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五)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六)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七)公积金部门:办理提取公积金等相关业务。

(八)司法行政部门:办理财产公证等相关业务。

(九)其他部门(机构):办理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业务(事项)。

各相关部门(机构)需尽快与省、县一体化政务平台完成对接,实现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相关业务“免证”办理。

四、电子证照查验核实

不动产权利人(企业或个人)持身份证明和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办理业务时,政府各部门、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可查验核实其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查验渠道和查验条件如下:

(一)核验渠道

1.登录“甘快办”APP。点击“站点切换”至临潭县政务服务大厅→点击高频应用展示区的“更多”进入“我的服务”界面,找到“不动产服务”主题,便可进行不动产信息核验→输入权利人名称和证件号及不动产权证号并选择区域,点击查询,即可进行核验。

2.登录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服务平台:

http://www.gssbdcdj.com/iebdc.html→点击信息查询→选择不动产信息核验→输入权利人名称和证件号及不动产权证号并选择区域,点击核验,即可进行核验。

(二)核验条件

1.权利人名称(企业或个人);

2.权利人证件号(企业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权证号。

五、电子(纸质)证照的注销

不动产权利人(个人或企业)持身份证明和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电子(纸质)证照予以注销。

(一)在不动产权利人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业务时,在完成审核、登簿后,生成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原电子证照由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服务平台自动同步注销。

(二)在不动产权利人办理各类不动产注销登记业务时在完成审核、登簿后,原电子证照由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自动同步注销。

(三)已核发的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收回存档,未能及时回收的,予以公告注销。

六、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确属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的,当事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二)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各部门分别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各类纸质版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暂未核发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若出现权利人无法领取、查询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时,可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处理。

(四)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临潭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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